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 年森林采伐限额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摘录) (皖政[2006]43号 一、充分认识实行森林限额采伐,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意义。依法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大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是促进森林资源科学经营和持续利用的关键手段,对于充分发挥林业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巩固我省生态建设成果,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省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分布不均、效益较低,人均森林资源占有量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森林资源总体状况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任务十分艰巨。各地要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和利用。 二、坚持并完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各地要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人”的要求,坚持并完善林业建设任期目标责任制。要全面实施“生态产业,绿色富民”的林业发展战略,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明确责任,严格考核和奖惩。省林业厅每年要对各地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和林地保护利用等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经省政府同意后向全省通报。 三、深化森林资源经营管理体制改革。 四、创新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长效机制。依法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建立征用占用林地的专家评审制度和林业主管部门预审制度,严格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建立统一、高效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充分发挥木竹检查站、林政稽查队、基层林业工作站的执法监管职能。进一步加强基层护林组织和专兼职护林员队伍建设,完善森林管护责任制。 五、发展有利于森林资源持续发展和高效利用的林业产业。要正确处理好生态建设与产业发展、森林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科学制定林业产业规划,根据市场需要和资源条件,优化发展布局,推进产业升级。依法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管,明确条件,规范市场秩序,防止木材加工企业浪费资源、污染环境、重复建设和低水平扩张。 六、依法规范和改进林木采伐管理。采伐林木要依法申领由省林业厅按国家规定式样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交通、铁路、城建、水利、农垦、煤炭等部门或单位经营的林木,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采伐要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并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省政府批准下达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其各分项限额,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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