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林业厅 安徽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摘要) (财综[2003]108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促进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 《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森琳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森林桂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四条 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第六条 森林植被恢复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竹林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杯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照规定面积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 “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林业基金征收统一凭证》。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作用。 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林权登记发证、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等开支,不得截留、平调或挪用。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或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 (二)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 (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复费的。 第十五条 对违反第十四条规定行为中涉及有关部门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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