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县松材线虫病疫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广德县林业局2006年1月1日广林[2006]1号文件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及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松木除治性采伐和疫木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2003]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松材线虫病疫木(以下简称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疫区(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内的松科植物。我县松科植物皆为疫木。疫木的安全利用是指疫木在全过程监督下,按照严格的处理要求,由特批的企业加工制作各类人造板或板材等。 第三条 疫木安全利用必须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除害处理必须做到安全可靠,万无一失。 第四条 疫木安全利用原则上在县内实施。县内没有条件安全利用的疫木小径材、枝丫材,可以经批准就近运往邻县纤维板厂安全利用。 第二章 采伐管理 第五条 根据实际处理能力、监管力量和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松材线虫病治理方案,决定全县疫木采伐数量。 第六条 抚育采伐及主伐中的择伐分别在10亩以下、皆伐在5亩以下的,由所在地林业工作站负责采伐作业设计;其他情形和方式的采伐,由县林业调查规划队或委托的林业工作站进行采伐作业设计。 第七条 林业局资源林政股凭乡镇政府签署意见的疫木采伐作业设计、省林业主管部门的批文及林权单位(个人)或经营者合理的疫木流向保证书、有世行项目贷款的还贷证明核发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在5m3以下的,委托乡镇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流向必须符合安全利用的要求,签发后3日内将采伐许可证及流向保证书报林业局资源林政股和森防检疫站备案。签发采伐许可证前,林权单位(个人)或经营者必须缴纳定点流向保证金,疫木大径材100元/m3,小径材、枝丫材100元/3000斤,由各林业工作站负责收取、监管。 第八条 采伐期间林业工作站应当明确专人对疫木采伐和运输实施监管,认真登记采伐的规格、数量及定向运出的规格、数量,确保完全一致,严防疫木暗流、滥流;一旦发现不吻合,立即中止采伐,收缴采伐许可证,并依照规定严肃查处。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九条 运往县内安全利用的疫木,凭《县内木材运输证》和《广德县疫木定点调运证明》运输。 第十条 运往省内其他县市安全利用的疫木,凭《安徽省疫木安全利用通行证》、《安徽省木材运输证》和《广德县疫木定点调运证明》运输。 第十一条 运往省外安全利用的疫木,凭《疫木安全利用特别通行证》、《出省木材运输证》和《广德县疫木定点调运证明》运输。 第十二条 《县内木材运输证》和《广德县疫木定点调运证明》凭林业工作站指定人员核实的检尺码单到所在地林业工作站办理;《安徽省疫木安全利用通行证》、《安徽省木材运输证》、《疫木安全利用特别通行证》及《出省木材运输证》凭《县内木材运输证》和《广德县疫木定点调运证明》就近到木竹运输办证点及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办理。办理疫木运输单证时,应当在单证上注明疫木树种、材种(品名)、规格及数量。 第十三条 经县内定点企业除害处理合格的疫木板材及方料,在县内使用的,凭《除害处理合格证》及《县内木材运输证》运输;异地运输的(包括省内和出省),凭《除害处理合格证》及《县内木材运输证》到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和《木材运输证》,凭《植物检疫证书》和《木材运输证》运输。 第十四条 疫木运输必须全程凭证,一车一证,按照运输单证规定的路线和地点及时送达,不得擅自改变运输路线和随意在途中滞留。沿途木竹检查站(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林业稽查队应加强对疫木及其制品运输的检查,严格查验运输单证及其所载明的疫木树种、材种(品名)、规格、数量、运输路线、车牌号码等,加盖查验印章,并逐车登记。发现违规运输疫木或持违规开具的单证运输疫木大径材出县的,应当予以查扣,并及时会同县森防检疫站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按特别批准办理。 第四章 经营加工管理 第十六条 凡经营加工疫木必须报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局属各单位要为林权单位(个人)直接向疫木安全利用定点企业销售疫木提供便捷服务。林权单位(个人)以外的人员经营疫木,按照“一事一批” 方式核发《经营疫木审核同意书》。委托乡镇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的疫木,《经营疫木审核同意书》委托林业工作站按照上述要求核发。《经营疫木审核同意书》有效期限与采伐许可证相一致。 第十七条 未经林业部门批准一律不得经营疫木及其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合法来源手续的疫木,对违者分别按“非法经营”、“非法收购”论处。全县采伐的疫木必须按要求得到安全利用,杜绝人为传播松材线虫病。对在疫木采伐、经营、加工和使用过程中任何形式的违规行为,都要坚决依照规定从重查处。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林业工作站责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负责疫木采伐作业设计。负责所有批准的疫木采伐的伐中监管、伐后验收及运输监管,建立疫木采伐运输管理台帐,从源头管好疫木的流向;凭指定人员核实的检尺码单办理《县内木材运输证》和《广德县疫木定点调运证明》,并将疫木树种、材种(品名)、规格和数量填写清楚;对同一林权单位(个人)或经营者,上一车疫木定点调运证明未收回的,不得再签发下一车疫木运输单证;对县内疫木安全利用定点企业能够加工的疫木大径材,不得开具运往县外的运输单证;疫点乡镇的疫木不得运往非疫点乡镇。负责病死松树的调查、取样、登记(含在地形图上标注)及清理烧毁工作。 第十九条 木竹检查站(林业稽查队)责任:负责疫木运输的监督和检查,认真查验运输疫木的车辆,登记运输疫木及其制品的运输单证号码和相关内容,并在运输单证上加盖查验印章。具体要求依照疫木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 资源林政股责任:认真审理疫木采伐作业设计,按疫木管理规定、在林权单位(个人)或经营者缴纳流向保证金(有世行项目贷款的需提供还贷证明)后核发采伐许可证,定期到林业工作站、木竹检查站、疫木安全利用定点企业核对疫木采伐运输的具体数量。 第二十一条 森林公安责任:负责辖区内疫木运输的监督,并配合林业工作站做好伐区检查验收工作,及时查处违规采伐、运输、经营和加工疫木案件。加强对重点人口的监管,重点加大对乱砍滥伐和非法收购疫木行为的打击力度。 第二十二条 森防检疫站责任:掌握全县松材线虫病疫情,审理和监督全县疫木流向、定点安全利用,定期到林业工作站、木竹检查站、疫木安全利用定点企业核对疫木定点流向和安全利用的具体数量。 第二十三条 疫木安全利用定点企业责任:凭证收购具备合法手续的疫木,建立疫木进库、消耗及运出台帐,未经除害处理合格的疫木及其制品不得外运。违规行为由有关单位依照规定进行处理,视情节轻重直至取消定点企业资格。涉及县外疫木安全利用定点企业违规行为,通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直至停止向该企业供料。 第二十四条 林权单位(个人)责任:严格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实施采伐,边采伐边检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中止采伐:1、虽未达到采伐许可证核定的面积或株数,但已达到核定蓄积的;2、虽未达到采伐许可证核定的蓄积,但已达到核定的面积或株数的。另外,负有监督经营者经营其采伐山场疫木流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责任:确保所经营的疫木按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运往定点企业安全利用,并建立收购和销售台帐。如有违规立即取消经营资格,并对其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查处。 第二十六条 林业工作站、木竹检查站、林业稽查队、森林公安、资源林政管理和森防检疫机构应当密切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全县疫木采伐、运输、安全利用和管理工作。无论哪个环节出现问题,林业局监察室都要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第二十七条 实行举报有奖制度。对不按规定采伐、运输、经营、加工、使用疫木以及出现病死松树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的,实行举报有奖制度,举报经查实后给予适当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6039205,6039211。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广德县松材线虫病疫木采伐运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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