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桥乡竹木制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发展农村经济,组织农民共同致富,由赵守国、谭正清、赖国顺、李明泽、胡孔义等五同志发起,并召开创立大会,经县农村经济委员会批准成立。本合作组织定名为凤桥乡竹木制品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以从事竹木生产经营的农户为主体,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建立起来的合作组织。为成员提供经济和技术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加会员的经济收入。在本协会内部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 本协会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和“一人一票”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会员享受平等权利,自愿加入,自由退出。 第四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在经济活动中承担独立民事责任。 第五条 本协会自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成立,办公地点设在广德县凤桥乡林业站。 第二章 成 员 第六条 凡从事与本协会业务目标相同或相关事业的个人,年满18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加入本协会,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并经理事会审查批准,报会员代表大会备案即为本协会成员。从事相关事业的组织是团体成员。 第七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1、参加会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本协会成员具有及时获得产品生产、销售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信息的平等权力,享有利用本协会内设施的权力。 3、享有本协会内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4、享有共有成果的受益权和分配权。 5、有权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咨询、批评和建议。 6、有权建议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7、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负担。 8、有权提出退出本协会的申请。 9、会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协会制订的产品销售价格和产品的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制度。 第八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2、维护本协会的利益,保护本协会的共有财产,爱护本协会的设施。 3、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支持理事会、监理会履行职责。 4、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协会生产。 5、不从事同本协会相竞争或与本协会利益相对立的活动。 6、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7、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8、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退出本协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出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召开会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会员大会职权。代表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1、通过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2、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查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计划、报告和财务计划、报告以及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4、决定本协会各业务部门的设立或撤销。 5、讨论决定接纳新成员审查和通过对本协会会员的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6、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2次,遇有下列条件情形之一时,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1、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2、监事会的建议。 3、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本协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会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理,一个会员最多只能代理两名会员。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代表)同意,重要事项须三分之二会员或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召开会员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会员通报会议内容,否则会员在权拒绝参加。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本协会的执行机构,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5人组成,由理事会选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秘书长1人,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1、执行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决议,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 2、制定本协会发展会员和业务等计划,提交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协会的各项工作任务。 3、对外代表本协会签订合同等事宜。 4、对会员进行培训,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协作活动。 5、管理本协会财务与资金。 6、履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中所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项报告制度。按期向会员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理事会实行协商一致原则,重大事项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开会可邀请监事、会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是本协会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会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监事会选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1人,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权如下。 1、监督理事会对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决议和本协会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协会的经营业务和财务审计情况。 3、监督理事会和本协会工作人员的服务情况。 4、向会员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5、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理事会有违背章程行为时,可要求理事会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 6、履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过半数以上监事员通过方能作出决议,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职,现任及退职不满一年的理事,理事的近亲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章 职 能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以会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会员的需要,开展以下无偿、低偿服务。 1、开展竹木业生产调查研究,信息收集和整理工作,向政府部门提供制定竹木业发展经济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和立法等方面的建议。 2、开展经营交流活动,组织重点课题的研究、探讨。 3、协调竹木业生产、加工、流通和科技等的联系,促进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横向联系与合作,推动产、供、销一条龙产业化发展。 4、开展科普宣传、人才培训和科技推广活动,制订产品的质量要求,组织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的名牌产品的评审和推荐。 5、开展业务咨询、信息交流和技术服务。 6、组织供应会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7、及时公布与企业生产、销售相关的所有信息(如新产品、新技术、产品销售等信息)。 8、建立信息供享机制,制定各项制度。 9、开展有益于竹木业事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努力提高会员素质,提高产品质量。 第二十七条 协会依法接受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委托,办理代销、农贷等业务,帮助会员实行资金互助。 第五章 财 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用于服务自有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1、会员会费。 2、捐赠。 3、政府扶持资金。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员费基数定为每个会员500元,会费不足时,经会员大会讨论决定,可以补交一定数额的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当时的实际入帐,作为协会共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平调本协会资产。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建立严格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安全和合理运用,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以及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六章 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经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决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解散。 1、因人数少而无法开展活动。 2、与其他合作组织合并。 3、本协会生产消亡。 4、本协会三分之二人要求解散或重组时。 第三十四条 在批准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30天内向会员宣布解散或重组。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决定解散时,应由会员大会选出5人的请查小组,对本协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批准。本协会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所欠人员工资。 3、缴纳本协会所欠中央和地方税款。 4、抵偿债务。 5、将剩余财产在本协会会员间进行分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员负责补充或修订,经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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