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30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广德县竹业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从事竹子培育、生产、加工、商贸、科研、教学和管理的单位、个人及热心竹业事业者自愿组成的全县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团体的宗旨是:联系从事竹业工作和生产的部门和单位,团结全县广大竹业工作者和生产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竹业建设和经济发展服务,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德县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德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 第五条 团体的住所在广德县林业局(县林局大院内),邮政编码:242200。
第二章 业务 第六条 本团体在会员单位与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传达政府意图,协助政府部门管理指导竹产业健康发展。其主要业务范围: (1)开展竹业生产调查研究、信息收集和整理工作,向政府部门提供制定竹业发展经济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和立法等方面建议。 (2)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协调全县各地技术合作,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究、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 (3)协调竹业生产、加工、流通和科技等的联系,促进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跨所有制的横向联合与合作,推动竹业产业化的发展。 (4)开展科普宣传、人才培训和科技推广活动,促进资源培育和产品加工利用,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组织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的名牌产品评审和推荐。 (5)开展业务咨询、信息交流和技术服务。 (6)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社会团体委托的事项,开展有益于竹业事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单位会员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从事本县竹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业务服务实体和社会团体; (4)从事本县竹业科研、管理的单位,卓有成就、享有望的竹业专家、学者。 个人会员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从事竹产业的工作者、生产者、经营者和热心竹业的人员; (4)关心和支持竹业的知名人士;卓有成就、享有众望的竹业专家、学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 、·。f‘ 让。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行使表决权,有本团体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类活动; (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3)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较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5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 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 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法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团体终止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曰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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