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县林木采伐管理工作规范
为严格落实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促进森林、林木的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根据森林法以及有关林木采伐更新的规定、技术规程,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森林采伐限额的执行
(一)采伐限额的分解
对森林实行限额管理、凭证采伐制度,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林木的法律凭证。采伐限额每5年编制一次,采伐计划,按年度执行,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除一般人工用材林商品材、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指标当年有节余的,可以结转使用外,其余均不得跨年度使用。其中一般人工用材林商品材只限下一年度使用,工业原料林可以结转以后各年度使用,但事先都必须报经省林业厅认定。
县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将本地区集体林的年采伐限额指标分解下达到各乡(镇),乡(镇)之间不得相互串用,因特殊情况需调剂的,报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准。各乡(镇)的年采伐量控制指标也可根据需要,结合实际,合理分解,公开下达到各村。对年森林采伐限额实行总量控制,分项实施,分项限额除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可以占用的情形外,其余均不得相互挤占、串用、突破。
(二)分项限额的实施
1、分项限额的类别。
(1)分采伐类型。
森林采伐类型包括主伐、抚育采伐、低产(效)林改造采伐、更新采伐和其它采伐五种类型。
① 主伐:是为获取木材而对用材林中成熟林分和过熟林分所进行的采伐作业。
② 抚育采伐:是从幼林郁闭起,到主伐前一个龄级为止,为促进留存林木的生长,对部分林木进行的采伐。又称间伐或抚育间伐。
③ 更新采伐:是为了恢复、提高或改善防护林和特用林的生态功能,进而为林分的更新创造良好条件所进行的采伐。
④低产低效林采伐:是对生长不良、经济效益或生态效益很低的各种低产(效)林分,通过砍伐低产(效)林木,引进优良目的树种,提高林分的经济效益或生态效益,使之成为高效林分的一种采伐类型。
⑤其他采伐:是指除上述四种类型外因其它特殊原因进行的林木的伐。
(2)分消耗结构。
①商品材:采伐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并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农民采伐自留山上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除外。
②非商品材:含自用材、烧材,不得作为商品材使用。
(3)分森林起源。
①人工林:是由人工播种、栽植或扦插而长成的森林,分为人工商品林、人工公益林。
②天然林。是由天然下种或萌芽长成的森林,分为天然商品林、天然公益林。
2、采伐限额可以占用的几种情形。
(1)抚育采伐、低产林改造可以占用主伐限额。
(2)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同采伐类型的天然林采伐限额。
(3)工业原料林采伐可占用同采伐类型的一般用材商品林采伐限额。
(4)专项限额必须专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林木采伐的报批
(三)采伐申请人
林木采伐必须有林权权利人提出申请。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申请经所在地村委会签署意见后向所在地林业站提出;国有林直接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采伐申请人应该是:
1、国有林木,为该国有林经营管理单位;
2、集体林木,为该林木所有单位;
3、个人林木,为该林木所有者个人。
以承包、收购或其他方式取得的所谓林木所有权,未经林权登记,不能作为该林木的采伐申请人。
(四)申请材料
申请林木采伐,申请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单位法人或个人身份证明。
2、林木采伐申请表。
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采伐的理由、采伐地点、面积、蓄积或株数、采伐方式和类型、皆伐后更新造林的树种和时间等。
属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应提供所在乡(镇)政府的书面意见;属村(组)所有的应履行村民民主议事程序,提交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关于同意该林木采伐申请的会议记录材料。
3、林木权属凭证。
(1)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
(2)林业“三定”以来颁发的国有、集体林《山林权所有证》,个人《自留山使用证》。
目前以上都不能提供的,国有林由县级人民政府出具林木所有权证明;集体、个人林木必须由所在乡(镇)政府出具林木所有权证明。实行林权制度改革以后必须凭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4、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的内容有伐区概况、采伐理由及作业设计、更新设计等情况,同时提交采伐作业设计表、样地调查表、伐区位置图等主要材料,重点公益林采伐还需提交《重点公益林界定书》,编制《重点公益林采伐作业设计说明书》,应当载明拟采伐的具体地理位置、小班号、重点公益林现场界定书编号、林权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姓名(含身份证明)或名称、林权证号、所属一级林种和二级林种、保护等级、树种或树种组成、林分起源、林龄、郁闭度(或立竹度)以及每亩株数和蓄积量,并对采伐的面积(株数)和蓄积、采伐方式、采伐强度、伐后每亩的郁闭度(或立竹度)和保留的林木株数等作出设计,提出伐后经营管护的具体技术措施。
5、其他材料。
(1)经批准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需采伐林地上林木的,临时占用林地或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设施林地上的林木采伐,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使用林地批准文件;永久占用林地上的林木采伐,要同时具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2)涉及公路、铁路护路林、城镇规划区的林木、非林业系统国有林的林木采伐,应当先由相应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交同意采伐的批准文件。
林木采伐申请中申请书、林权证明、会议记录、有关协议等材料内容的真实性由林木采伐申请人负责。
三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
(五)林木采伐作业设计的单位和人员
从事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必须严格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设计单位和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职称,对伐区调查和采伐作业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工作县林业局委托发证的由各林业站承担,其余全部由广德县林业调查规划队承担。设计人员必须具有技术员(含技术员)以上职称。
(六)伐区调查
1、采伐面积。
采伐小班应当四至界线、权属清楚,面积测量误差≤5%。
(1)地形图勾绘:采用1:1万或1:2.5万地形图对坡目测勾绘,适用于地势较高、地物明显、易判图的地段。
(2)罗盘仪导线测量:采用罗盘仪进行闭合导线测量,要求测点间最大视距不超过200米,视距误差小于1/50,闭合差小于1/100,适用于地势平坦,通视条件较好的地段。
(3)皮尺丈量:适用于不便用地形图勾绘和罗盘仪测量的小面积地块,可根据小班形状分块丈量。
(4)GPS定位测量。GPS进行周界绕测,适用于周界通行条件好,面积在20—100亩的地块。
2、样地设置。
在进行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时,为节省作业工作量,调查时一般采用小样圆法。对于林相整齐的人工林可设置样行,样行长度根据株行距确定;对于林分稀疏、林相复杂的小班不宜采用样地调查,要进行全林每木检尺;此外对于调查精度要求较高或科研需要时,应采用标准地调查的方法。通常标准地面积为1亩(即边长为25.82米的正方形),用罗盘仪进行导线周界测量,具体样地设置和调查方法同样圆调查。
(1)样圆面积:0.1亩,在具有代表性的地段以4.61米为半径绕一圆,并在样圆中心点定桩标记。
(2)样圆个数的确定:
以采伐小班面积确定最低数量,采伐面积50亩以下的不少于5个,每增加30亩,增设1—2个。
(3)注意事项:
①为确保调查精度,样圆(行)的设置必须具有代表性,要能够准确反映林分的整体状况,不应选择林缘、林中空地、林间道路旁;
②在调查时,对于林相不均匀的小班,为准确起见也可以首先确定各样圆(行)在小班中代表的成数,在蓄积量计算时,根据各样圆(行)的成数进行加权平均。
3、胸径测量。
实测进入检尺经阶(胸径5cm以上)的每株样木,不得漏测,并在采伐木上打号。小于20cm的胸径测量误差≤0.3cm,大于20cm的允许误差不大于1.5%。检尺完毕,计算每个样圆的平均胸径及保留木(间伐)平均胸径,具体检尺操作要求如下:
(1)检尺时,检量者应站在树木的上坡位置,将检尺在树干的1.3米处(可先由一人在树干的1.3米处用粉笔划线),围尺与树干要垂直,并拉紧后读数(注意防止围尺倒看)。记录者要靠近测量者,听清报数,并“回报”读数后准确记载在样地调查表上。
(2)林木树干在胸高位置(1.3米处)以下分叉的,按分叉数检尺;在胸高位置以上或在1.3米处分叉的,按一株检尺。
(3)林木主干在1.3米处畸形的,在其胸高位置上下同距离处量测,取其平均数,对上下量测处均要划线作记。
(4)对于正好落在样地周界上的样木,以样圆直径为界,只计数半边。通常周界东北边的参数加检尺,西南边上的舍去。
4、树高测量。
每个样圆中根据计算的平均胸径选3-5株标准木测树高,并计算每个样圆的平均树高。树高测量误差10米以下的≤0.5米,10米以上的允许误差1米。平均胸径和平均树高计数均采用“3、8进制”,如11.8计12.0、13.3计13.5、12.7计12.5、11.1计11.0。
5、林分郁闭度和年龄。
林分郁闭度采用目测或对角线法测定,用整位小数表示。林分年龄采用年轮法、生长锥法、轮枝法和查询造林档案等方法确定。
6、蓄积量计算。
(1)根据平均胸径,平均树高查相应树种二元立木材积表得样圆单株立木蓄积,单株立木蓄积乘样木株数得该样圆蓄积。
(2)样圆立本蓄积乘以10得样圆亩蓄积量;
(3)各样圆亩蓄积量相加除以样圆个数(有确定成数的加权平均)得小班平均亩蓄积量;
(4)小班平均亩蓄积量乘以小班面积得小班总蓄积量。
7、采伐强度计算。
(1)株数:采伐木株数与总株数的百分比。
(2)蓄积:采伐木蓄积与总蓄积的百分比。
8、出材量计算。
(1)材质的划分
①用材树:树干用材部分(经造材后去皮小头直径在8cm以上的)不少于6.5米,或树高不到18米,而用材部分不少于树高三分之一的树木。在计算株数或蓄积量时,计数“1”。
②半用材树:树干用材部分不少于2米,但未达到用材标准的树木。在计算株数或蓄积量时半数记入用材树。
③薪材:树干用材小于2米的树木。在计算株数或蓄积量时不计数。
(2)出材率等级划分
用材林的近、成、过熟林应根据用材树占总数的株数或蓄积量百分比,确定出材率等级。通常出材率在某一地区作统一规定,我县一般用材林为60%,工业原料林为86%。
(七)采伐类型和采伐方式的选择
1、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
采伐年龄依据《安徽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施细则》,制定《广德县主要用材树种龄级与龄组划分标准表》(见附表)执行。用材林的主伐方式为皆伐、择伐和渐伐。
(1) 成过熟单层林、中幼龄树木少的异龄林,应当实行皆伐。
皆伐面积一次不得超过5公顷,坡度平缓、土壤肥沃、容易更新的林分,可以扩大到20公顷。坡度大于35度的,不实行皆伐。
工业原料林实施皆伐作业时,对坡度大于10°的坡底,河流两岸、小溪两侧、公路两旁和居民周围,必须保留宽度不低于10米的林带,保留的林带在伐区更新郁闭后可申请采伐。
皆伐作业后实施人工更新,或人工更新与天然更新相结合,但要达到更新要求。
(2) 中幼林树木多的复层异龄林,应当实行择伐。
择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量的40%,伐后林分郁闭度应当保留在O.5以上。伐后容易引起林木风倒、自然枯死的林分,择伐强度应当适当降低。两次择伐的间隔期不得少于一个龄级期。
(3)天然更新能力强的成过熟单层林,或皆伐后易发生自然灾害(如水土流失)的成过熟同龄林或单层林,应当实行渐伐。
①上层林木郁闭度小、伐前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的林分,可进行二次渐伐:
——受光伐采伐林木蓄积量的50%,保留郁闭度0.4左右;
——后伐视林下幼树的生长情况,接近或达到郁闭时,伐除上层林木。
②上层林木郁闭度较大,伐前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下的林分,可进行三次渐伐:
——下种伐采伐林木蓄积量的30%,保留郁闭度0.5左右;
——受光伐采伐林木蓄积量的50%,保留郁闭度O.3左右;
——后伐视林下幼树的生长情况,接近或达到郁闭时,伐除上层林木。
实行渐伐全部采伐更新过程一般不超过1个龄级期。
(4)毛竹采伐后每公顷应当保留健壮母竹株数不得少于2000株(每亩134株)。
2、对划定为一级保护的重点公益林,只准其他采伐,其他重点公益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1)重点公益林抚育采伐前的林分郁闭度不得低于0.8,抚育采伐的强度不得超过15%,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6。
(2)对重点公益林进行更新采伐,应高于同树种用材林成熟龄1个龄级。
更新采伐包括林分更新采伐和林带更新采伐。林分更新采伐主要包括渐伐、择伐和径级择伐等采伐方式;林带更新采伐主要包括全带采伐、断带采伐和分行采伐等采伐方式。其采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蓄积量的30%。
①林分更新采伐。
林分更新采伐是指防护林中,主要树种平均年龄达到更新采伐年龄的同龄林,或大径木蓄积比达到70~80%的异龄林。
渐伐强度第一次控制在伐前林木蓄积量的25%以内,以后每次小于保留木的50%,最后视林下幼树的生长情况,接近或达到郁闭时,伐除上层林木。
径级择伐后最大林中空地的平均直径不应超过周围林木平均高度的2倍,平均择伐强度不超过伐前林木蓄积的25%,回归年(采伐间隔期)应大于一个龄级期。
②林带更新采伐。
对短窄林带进行全带采伐;对宽林带实行分行、断带采伐;对长林带实行断带采伐。采伐林带应与主风方向基本垂直。
禁伐林不进行更新采伐。如自然保护区林、重点公益林中的一级保护林等。
3、幼龄林、中龄林的抚育间伐。
包括透光伐、生长伐、卫生伐。进行抚育间伐应当砍小留大,砍密留疏,砍劣留优。
4、对于不符合经营目的或达不到生态效能的低产或低效劣质林分,应进行改造。
低产(效)林改造采伐包括低产用材林改造采伐和低效防护林改造采伐。改造采伐方式主要包括皆伐改造、择伐改造和综合改造等。
(1)低产用材林改造采伐。
①低产林划分标准。
低产用材林改造采伐对象为立地条件好、有生产潜力并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用材林:
a) 郁闭度在0.2以下的疏林地;
b)经多次破坏性采伐、林相残破、无培育前途的残次林;
c)多代萌生无培育前途的萌生林;
d)有培育前途的目的树种株数不足林分适宜保留株数40%的中龄林;
e)遭受严重的火烧、病虫害、鼠害、雪压、风折、雷击等自然灾害且没有复壮希望的中幼龄林。
f)速生树种的中龄林阶段,每公顷年生长量在3m3以下,中、慢生树种的中龄林阶段,每公顷年生长量在1.5立方米m3以下的低产林。
②低产用材林改造采伐方式。
a)皆伐改造:适于生产力低、自然灾害严重的低产林,进行带状或块状皆伐;
b)择伐改造:适于目的树种数量不足的低产林。伐除非目的树种,无培育前途的老龄木、病腐木、濒死木等。
块状皆伐每块不应大于5公顷,带状采伐一般带宽20米左右。改造后及时更新,更新期不超过1年。
(2)低效防护林改造采伐。
①低效防护林改造采伐对象。
a)年近中龄而仍未郁闭,林下植被覆盖度小于0.4;
b)单层纯林尤其是单一针叶树纯林,林下植被覆盖度小于0.2,土壤结构差,枯枝落叶层厚度小于0.5cm;
c)遭受严重的病虫鼠害或其它自然灾害、病腐木超过20%;
d)因不适地适树或种质低劣,造林树种或保留的目的树种选择不当而形成的小老树林;
e)林木生长不良、林分结构(如树种结构、层次结构、密度结构等)差而达不到防护和景观效果的林带。
②低效防护林改造采伐方式。
a)皆伐改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林分或林带采用皆伐方式进行改造;
b)择伐改造:主要以群状或单株的方式采伐低效林内的部分林木;
c)综合改造:没有成林希望的林分、林带,伐除小老树,补植适宜树种。
为防止水土流失,皆伐改造一般以带状进行;在坡度较大地区,采伐带走向与等高线平行;采伐带上应保留目的树种的幼苗、幼树,同时对保留带进行抚育。对于遭受易传染的病虫灾害的林分或林带,应采用块状皆伐;对于采伐遭受严重病虫害的低效禁伐林,需要特别审批:
d)择伐改造强度不应大于伐前蓄积的25%;
e)林分改造采伐后应及时造林或采取封山育林等措施;
f)林带改造采伐后,根据需要进行造林。
5、其它采伐。
其它采伐是指除上述四种类型外因其它特殊原因进行的林木采伐。主要包括:
a)工程建设及征占用林地采伐林木;
b)薪炭林、经济林、特用林采伐;
c)修建森林防火隔离带、森林病虫害防治隔离带及边防公路、巡逻路等项目应采伐林木等;
d)散生木和四旁树采伐。
四、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核与发放
(八)林业站审查
林业工作站收到林木采伐申请后,应对采伐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有效性内容进行审查,并负责核实本乡镇采伐限额计划的执行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接受:
1、森林采伐限额计划执行指标余额或相应分项限额不足的;
2、申请采伐的单位或个人无可伐资源的;
3、上年度采伐迹地未及时更新的;
4、发生滥伐林木案件未结案的;
5、被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申请采伐,征占用林地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
6、公路、铁路护路林、城镇规划区内的林木、非林业系统国有林,采伐未经相应主管部门同意的;
7、申请皆伐的,未缴纳更新造林保证金的。
申请不予接受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材料有缺漏的,应一次性告知其补充完善;申请一经接受,其它审批程序由林业站实行全程代理。
(九)乡(镇)政府审查
经林业站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的林木采伐申请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主要审查采伐限额的分配、使用情况。受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发放林木许可证的,直接由乡(镇)政府根据委托的权限审批。
(十)林业局相关股室审查
对涉及以下情况林木采伐的,首先由局相关股室对照有关规定进行前置审查。
1、世行项目造林采伐,填写“以木还贷”专项采伐限额审批表,由项目办审查,财务室收取还贷金;
2、重点公益林采伐先由森林分类经营管理机构审查,并签署同意意见;
3、受森林病虫灾害的林木采伐申请,由森防站审查并签署同意意见;
4、火烧木申请采伐的,由防火办审查并签署同意意见。
(十一)审核与受理
采伐林木蓄积5m3以下的非商品材(松树除外),由已获委托的乡(镇)所在地林业站受理并负责审核,其余均由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受理。
受理单位只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书面形式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初步审核与受理工作由负责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的经办人员承担。
初审人负责审核申请人资格,采伐作业设计文件是否完整、规范,是否符合相关设计规定。符合规定要求的正式受理,材料有缺漏的,一次性告知补充完善;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受理时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申请中是否有采伐林木的地点(四至)、林种、林况、树种、面积、数量、方式等主要内容;申请表是否经村、乡审核盖章;是否提交了采伐作业设计,是否有采伐更新措施;林权凭证、采伐作业设计表、伐区位置图等是否齐全;设计、审核、负责人是否签名盖章等。
2、申请采伐山场是否属防护林或特用林,是否为非抚育或非更新性质采伐。
3、申请采伐的单位或农户该乡镇是否还有木材生产限额计划。
4、申请采伐的单位或农户上年度是否有重大滥伐林木现象;森林火灾或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是否采取了预防和改进措施;上年采伐迹地是否完成了更新还林。
5、申请林木采伐的单位或农户与林权凭证上注明的单位或农户是否相符;权属是否存在争议。
6、相关证明。
(1)公益林采伐是否持有有效的《安徽省重点公益林采伐审核通知书》;
(2)征占用林地上林木采伐是否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征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批准文件;
(3)火灾木采伐是否持有县级以上护林防火机构勘验处理意见;(4)病虫灾害木采伐是否持有县级以上森保部门勘验意见;
(5)古树名木采伐或移植是否持有有权单位批准文件。
(十二)公示
经正式受理的林木采伐申请内容及拟批准发证的内容,由林业站负责在采伐单位(人)所在地的村政务公开栏及采伐地点附近群众经常聚集地张贴《林木采伐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附申请材料的《公示》应当由张贴人签名。
(十三)复审
县局发证的,复审人由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人承担,委托发证的由委托地林业站长承担。复审人对受理后的林木采伐申请,应按照《安徽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依法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核准采伐:
1、林木权属不清或存有争议的;
2、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和国省道两侧山场林木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林木的;
3、珍贵树木和名木古树的采伐,未取得有权批准部门批准文件的;
4、林木未达主伐年龄而申请主伐的(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用材林、非规划林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林、低产林改造、遭受自然灾害及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除外);
5、申请单位(人)的采伐迹地未及时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6、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7、因征占用林地采伐林木,但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批准文件的;
8、采伐森林火灾过火林木未提供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机构关于火灾受害情况证明材料的;
9、采伐病虫害林木未提供县级以上森防部门病虫害受害情况证明材料的;
10、公益林采伐未经有权批准机关审核同意的;
11、公示期间有异议的。
复审人对采伐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上述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并提出相应复审意见。复审人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勘查核实的,可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核实。
(十四)审批
采伐林木蓄积5m3以下的非商品材(松树除外),由已获委托的乡(镇)政府审批,其余均由县林业局审批。
局领导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蓄积100m3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100m3以上的报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复审人意见的,签署批准意见;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将有关申办材料按原渠道退回审核人员,由审核人员告知申办人不予批准的事项和理由。
(十五)发证
发证人根据领导审批同意意见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将全县《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情况及时交由局宣传站进行网上公示。委托发证的全部实行微机打证,各林业站应即裁即传,否则取消委托发证权。
林木采伐许可证发给实际生产经营管理林木的单位和农户(林木采伐申请人),由领证人在存根或登记表上签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单位采伐林木,要一个伐区一张证,农户分散经营的林木采伐,要一户一证,不得一证多户,农户联户经营的集中连片的山场可按一个伐区对待,但申请时必须共同委托一人作为申请人。
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在实施采伐作业前,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采伐内容的,必须由采伐申请人重新报批,经林业站签署意见,将原采伐证交发证机关收回注销,重新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五、采伐限额或木材生产限额计划的增补
(十六)申请范围
因以下特殊情况采伐林木,所需采伐指标在本乡镇(区域)年森林采伐限额或木材生产计划内无法解决的,可以申请增补:
1、按照技术规程规定进行人工低产低效林改造和中幼林抚育采伐;
2、较大规模工程建设及征占用林地采伐林木;
3、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采伐清理受害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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